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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2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09.2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1.01
    【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十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监管统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是对银行业监管统计对象、内容、表式、方法以及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
    第十二条 银监会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得制定固定性统计报表。因工作需要制定辖内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报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备案。
    临时性统计报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颁发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颁布的统计制度,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银监会建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和授权,制定辖内信息披露制度,报银监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监管统计信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披露本机构统计信息。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密级划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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