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图片中心 | 键盘练习 | 鼠标练习 | 万年历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湛江市农村信用社 >> 金融法规 >> 文章正文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 金融科技应用开发及管理

  • 浅谈金融软件需求管理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3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上一页  [1] [2] [3] [4] 

    文章录入:Sky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