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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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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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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3 |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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